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司法局关于《金华市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的解读
发布时间:
2017-07-03
2014年市财政局与市司法局根据省财政厅、省司法厅《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(浙财行[2013]117号)出台了《金华市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》(金市财行[2014]174号),对比其他兄弟地市,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相对偏低,按照市委、市政府提出“走在前列 共建金华”,建设浙江第四大都市区的工作要求,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,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,更好地实现“法治金华”、“平安金华”建设,市财政局、市司法局对《金华市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:
一、适用范围
适用范围为金华市本级的法律援助经费。
二、修改内容
1.修改原第九条第(一)点
修改前为:(一)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,每件补助800元;审查起诉阶段,每件补助1000元;审判阶段,每件补助1200元;
修改后为:(一)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,每件补助900元;审查起诉阶段,每件补助1200元;审判阶段,每件补助1500元;
修改理由:在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内,参照杭州、温州、台州等地市标准,结合实际提高。
2.修改原第九条第(二)点
修改前为:(二)民事、行政、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,每件补助1500元;
修改后为:(二)民事、行政、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,每件补助1800元;
修改理由:在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内,参照杭州、温州、台州等地市标准,结合实际提高。
3.第九条新增第(七)点
新增:(七) 代拟起诉书等法律文书,每份300元;
修改理由:在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内,参照杭州、温州、台州等地市标准,结合实际设定。
4.修改原第九条第(九)点
修改前为:(九)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、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,凭翻译人的收条,每案另补翻译费300元。)
修改后为:(十)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、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,凭翻译人的收条,每案另补翻译费300-600元。
修改理由:修改后表述与上级文件一致。
5.修改原第九条第(十一)点
修改前为:(十一)跨地区(省辖市)办案的,刑事案件每案增加补贴400元,民事及行政案件每案增加补贴600元;
修改后为:(十二)跨地区(省辖市)办案的,每案增加补贴600元。
修改理由:根据实际情况,对刑事与民事案件执行统一标准。
6.修改原第十条
修改前:第十条 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的、电话咨询或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的每人每天补贴150元。
修改后:第十条 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的、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的每人每次(天)补贴200元。
修改理由:在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内,参照杭州、温州、台州等地市标准,结合实际提高。
7.修改原第十八条
修改前: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因承办人以外的原因终止的,承办人或法律援助机构都应及时通知对方,终止办理案件。如果终止前,承办人已经提供了实质性服务,并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、提出申请,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属实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每个单项工作100-200元标准发放,并可累计发放。
修改后: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因承办人以外的原因终止的,承办人或法律援助机构都应及时通知对方,终止办理案件。如果终止前,承办人已经提供了实质性服务,并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、提出申请,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属实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每个单项工作300元标准发放,并可累计发放。
修改理由:因第九条第(一)、(二)点的案件基础性补贴已增加,单项工作补贴也相应提高。
三、施行日期
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。《金华市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》(金市财行[2014]174号)同时废止。
解读机关: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司法局
联系人:钱政聪 联系电话:824687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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